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