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邵宣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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