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5號
債 權 人 陳建中
債 務 人 洪林善
洪慶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又遲延利息之
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有最高法院41年度台
上字第1547號判例足資參照。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請求遲延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是依上開說明,就債權人請求
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