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45號
PTDV,107,司促,864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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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5號
債 權 人 陳建中
債 務 人 洪林善
      洪慶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又遲延利息之
  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有最高法院41年度台
  上字第1547號判例足資參照。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請求遲延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是依上開說明,就債權人請求
  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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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