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官志豪於民國103 年1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3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421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9元、消費款29,427元、預借現金1,
416 元、已到期之利息2,549 元及違約金1,000 元),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30,843元自103 年11月14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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