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39號
PTDV,107,司促,8639,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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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官志豪於民國103 年1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3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421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9元、消費款29,427元、預借現金1,
  416 元、已到期之利息2,549 元及違約金1,000 元),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30,843元自103 年11月14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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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