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05號
PTDV,107,司促,860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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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黃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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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