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黃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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