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秋義
債 務 人 陳美英
杜豪傑
艾世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
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