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80號
PTDV,107,司促,8580,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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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秋義
債 務 人 陳美英
      杜豪傑
      艾世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
  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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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