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煥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明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借據,核其內容,債務人係向債權人借款505,000 元,且並
未有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約定,是依形式觀之,尚無
從推知本件請求金額究係為50萬元?亦或為505,000 元?及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
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若有誤繕,亦應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