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紋薏即林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零肆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紋薏即林秀麗於民國92年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7 月24日止累
計967,774 元未給付,(其中246,621 元為本金,721,15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紋薏即林秀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7 月24日止累計372,700 元
未給付,其中97,742元為消費款;272,352 元為循環利息;
2,6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林紋薏即林│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742元│秀麗 │7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紋薏即林│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6,621元 │秀麗 │7 月25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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