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16號
PTDV,107,司促,8516,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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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李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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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