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志定、林鄭木貴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林鄭木貴係為主債務人林志定之連帶保證
人,故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與聯信商業銀
行之合併變更函、系爭6 筆借據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各筆
尚欠之本金餘額、起算日及利率,並應注意是否與請求標的
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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