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33號
PTDV,107,司促,8433,201808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志定林鄭木貴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林鄭木貴係為主債務人林志定之連帶保證
  人,故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與聯信商業銀
  行之合併變更函、系爭6 筆借據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各筆
  尚欠之本金餘額、起算日及利率,並應注意是否與請求標的
  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