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32號
PTDV,107,司促,8332,2018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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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債 權 人 李嘉惠
      鍾俊清
      榮天群
      李春臻
      沈慧萍
      曾志民
      蘇振輝
      黃美貞
      林素櫻
      張燕祥
      吳耀坤
      王景文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上 十五 人
共同代理人 王基宏
債 務 人 陳嬿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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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