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債 權 人 李嘉惠
鍾俊清
榮天群
李春臻
沈慧萍
曾志民
蘇振輝
黃美貞
林素櫻
張燕祥
吳耀坤
王景文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兼
上 十五 人
共同代理人 王基宏
債 務 人 陳嬿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