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嘉惠
鍾俊清
榮天群
李春臻
沈慧萍
曾志民
蘇振輝
黃美貞
林素櫻
張燕祥
吳耀坤
王景文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兼
上 十五 人
共同代理人 王基宏
上列聲請人與陳嬿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嬿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陳
明本票22紙之提示日,須有完整日期格式記載(年/ 月/ 日
)。
三、承上,請陳明本件確定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