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32號
PTDV,107,司促,8332,201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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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嘉惠
      鍾俊清
      榮天群
      李春臻
      沈慧萍
      曾志民
      蘇振輝
      黃美貞
      林素櫻
      張燕祥
      吳耀坤
      王景文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上 十五 人
共同代理人 王基宏
上列聲請人與陳嬿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嬿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陳
  明本票22紙之提示日,須有完整日期格式記載(年/ 月/ 日
  )。
三、承上,請陳明本件確定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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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