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4號
債 權 人 鄭振男
債 務 人 姚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債務人姚玉英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
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0萬元及按中央銀
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
票影本(票據號碼:CH237072)一紙,尚無從確認聲請人係
請求票款或借款,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本票有無提
示?亦無從推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7 年7 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並於10
7 年8 月7 日陳報民事陳述聲明狀一紙,惟其內容僅敘明陳
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就上述應釋明及提出釋明文件之
事項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請求之利息之計算利率,以法定
利率年息百分之5 核准,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