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債 權 人 廣進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源
債 務 人 世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承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