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上列聲請人與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若欲主張解約回復原狀返還價金
,應先行書面催告解約程序,故請提出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
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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