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吳月招
債 務 人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66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
文件,即債權債務協議書,核其內容,債權人之債權金額(
序號:60)僅為60萬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應給付66萬元之依據為何,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
難認有理由。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既係依債權債務協議
書之內容為請求,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60萬元部分
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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