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杜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及陳報狀,請求標的均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是否為誤繕(協議書記載為50萬元)?如係,請更正
,若請求金額為100 萬元,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