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40號
PTDV,107,司促,7040,2018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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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
債 權 人 陳沛萱
債 務 人 江誼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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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