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00號
PTDV,107,司促,6800,2018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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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蔡淑萍兼楊素梅、蔡國輝之繼承人
      蔡淑娟即楊素梅、蔡國輝之繼承人
      蔡昆印即楊素梅、蔡國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淑娟蔡昆印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楊素梅、蔡國輝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淑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
  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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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