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丁科綦即丁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