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61號
PTDV,107,司促,6361,2018081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
債 權 人 蔡季燕
債 務 人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