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08號
PTDV,107,司促,5308,2018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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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衍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衍志律師即孫宗翰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及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同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央之繼承人是
  否向管轄法院(即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即如
  案外人謝永華為無拋棄繼承,應增列其為本件聲請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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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