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衍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衍志律師即孫宗翰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及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同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央之繼承人是
否向管轄法院(即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即如
案外人謝永華為無拋棄繼承,應增列其為本件聲請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