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20號
PTDV,106,簡上,120,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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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國宏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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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