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40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40,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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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庭羽即林翠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洪佳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黃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400 元,總清償金額172,8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4.84%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6 司執消債更4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 決。
四、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受雇於第三人蔡○螢,由第三人蔡○螢安排 其至蔡○螢於瑞光夜市內開設之彈珠檯遊藝場擔任服務人員 ,時薪100 元,每天工作時數8 小時,每個月工作20天,另 外每個月有2,000 元餐費補助、此外如週末有加班時雇主蔡 ○螢另外會額外給予每小時100 元之加班費,經核算平均每 個月都約有1,600 元之加班費,故合計每個月薪資約19,600 元等情,有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袋、第三人蔡○螢出具之在職 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陳應足採信。其次經本院查得 債務人102 年至106 年度間之均無任何所得資料,亦應可認 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每月所得數額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 。從而以每月19,600元之數額應堪認能反映債務人目前真實 之收入狀況。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陳○元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陳○均(103 年 生),該子女尚未成年且有其戶籍謄本為證,又其103 至10 5 年間,除於104 年有3,600 元之所得資料外,並無其他所 得資料,且名下無任何財產,亦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 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其顯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如按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6, 194 元【計算式:13692 ÷2 =6194】,因陳○均現領有兒 童生活補助每月2,695 元,經扣除上開補助款後債務人陳報 其每月實際上尚須再支出之扶養費僅4,000 元,爰以每月4, 000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當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現承租屏東縣 ○○市○○路000 巷00號房屋供債務人及其女二人居住使用 ,房租每月8,000 元,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可稽。而債 務人陳報之租金數額尚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之行情,堪認



合理妥適。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 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5, 200 元,連同上開租金8,000 元,總計13,200元。核其款項 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 ,雖略高於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數額,惟其陳報 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五、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2,994元 。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424,194 元【計算式:12994 +( 19600 ×72)=0000000 】,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 費用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38,400 元【計算式: (13200 +4000)×72=0000000 】,所剩185,794 元【計 算式:0000000 -0000000 =185794】,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167,215 元【計算式:185794×9/10=167215】用於清償 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 案之清償總額為172,800 元,已高出5,585 元,堪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六、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4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84% │
│5.債務總金額:3,568,437元。 │
│6.清償總金額:172,8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9,923│ 47│ 3,3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98,256│ 604│ 43,4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50,420│ 34│ 2,4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61,684│ 41│ 2,952│
│ │有限公司 │ │ │ │
├──┼────────┼──────┼─────┼──────┤
│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208,759│ 140│ 10,080│
│ │有限公司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68,872│ 113│ 8,136│
│ │有限公司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57,302│ 39│ 2,808│
│ │有限公司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43,861│ 97│ 6,984│
│ │有限公司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72,076│ 385│ 27,7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542,843│ 365│ 26,280│




│ │有限公司(原大眾│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59,663│ 242│ 17,4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69,280│ 47│ 3,3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54,929│ 37│ 2,66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6,701│ 11│ 7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5,628│ 24│ 1,7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58,240│ 174│ 12,5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568,437│ 2,400│ 172,8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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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