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74號
PTDV,104,訴,574,2018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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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蔡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張素珍
      蔡金隆 
      蔡美鳳 
 
      蔡秋萍 
      蔡故福 
      朱業榮 
      朱業華 
      朱業安 
      朱永澤 
      朱鎮崧 
      孫美齡 
      蔡茂雄 
      許茂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陳錠仔
被   告 蔡品寬 
      蔡奕穎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樹林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朝木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智 
被   告 蔡寶德 
      蔡寶財 
      陳昭安 
      蔡永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寶明 
被   告 蔡英利 
      蔡嘉傑 
      蔡瑞陽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蔡育麟 
      蔡清鄉 
      蔡鄞麗華
      蔡德欽 
      蔡德誠 
      蔡德慧 
      蔡清平 
      林蔡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典謨 
      周俊源律師
被   告 蔡建雄 
      蔡進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生和 
複 代理 人 林芝華 
被   告 蔡政達 
      蔡黃花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俊德 
      楊雅琪 
被   告 蔡昌益 
      蔡俊坤 
      蔡洪玉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凱文 
      蔡南  
被   告 陳則迪 
訴訟代理人 陳高素月
被   告 江明英 
      蔡世興 
      蔡雪兒 
      蔡明達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福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之附表關於蔡育麟蔡清鄉蔡清玉蔡清平林蔡淑貞蔡淑媛分配持分欄「公同共有2429/14477」之記載,更正為「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圖之附表(即附圖一之附表),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更正後如附圖二之附表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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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