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92號
PTDM,107,聲,1192,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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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坤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坤益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 5 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 年6 月4 日107 年度執 聲字第857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另因假釋期間經 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為1 年3 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7 年 7 月2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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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