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18號
PTDM,107,簡,81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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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錦忠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2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錦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簡錦忠係址設屏東縣○○鎮○○路000 ○0 號之「林後四林 平地森林園區」清潔美化承包商,因工作內容問題與該園區 監工李溥仁素有嫌隙,簡錦忠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8 時50分許,在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聞共見之上開園區行政管理室內,接續以「可以給 人家幹」、「你娘雞掰」、「臭雞掰」、「幹你娘」、「不 然你是可以給人家幹嗎」、「你娘臭雞掰」、「你咩吼郎幹 」、「你A 吼郎幹」、「你這畜生啦」、「沒有用的人」、 「咩吼郎幹的人,沒有用就是沒有用,禽獸就是禽獸」、「 明你個雞歪」、「沒有用的人,全世界看你是林務局最恥辱 的人」、「臭雞歪」、「幹你娘,在影響標案的人就是你。 沒有用的人」、「A 吼郎幹你去告我。你咩吼郎幹,畜生」 等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李溥仁。復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以腳踹椅子及對李溥仁恫稱「不然要 怎樣都不要緊啦!你李溥仁算哪根菜,不然我們出去」、「 要不然拎北叫人來找你」、「不然你給我試試看,有種的話 」等語,使李溥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錦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李溥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張弘洋、林信忠於 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現 場照片4 張、屏東林區管理處林後四林平地森林園區巡查日 記簿、環境清潔維護及刈草工作檢查日報表、錄音譯文各1 份及光碟1 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 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多次對告訴人辱罵及多次恐嚇告訴人之行為,分別係



基於單一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時間、 同一地點、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以「可以給人家幹」、「要 不然拎北叫人來找你」等語侮辱及恐嚇告訴人,惟被告所 為超逾該部分之侮辱及恐嚇言行,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復 與檢察官上開起訴部分均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已如前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五)爰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方式解決歧異、紛爭,竟公然以足 以貶抑他人社會評價之言語侮辱告訴人李溥仁,損害其名 譽,更以言行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所為均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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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