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0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聰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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