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3號
PTDM,107,單聲沒,33,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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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
聲沒字第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體檢表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忠翰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偽造之體檢表1 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 年度偵字第4933號,就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 1 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檢察署於106 年7 月17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 第38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7 年7 月16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而本件扣得 偽造之體檢表1 張,係被告透過網路下載體檢表後以覆蓋影 印之方式,將檢查結果與建議欄位製作成空白欄位,為被告 所有供其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並有屏東憲兵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2 張及國 防部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足憑,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 品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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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