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6號
ILDA,107,交,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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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魏裕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王在莒
訴訟代理人 廖佳鈴
      郭淑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27日
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27日北監宜裁 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 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 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 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判決,合先敘明。又被告代表人原為李應當,於訴訟進行 中變更為王在莒,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魏裕明駕駛AMX-8136號自用小客車,於106 年12月27日4時4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與光榮路口 處,因行車不穩,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執勤人員攔 檢,發覺原告有濃厚酒味,遂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原告消極不配合,在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後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 酒後駕車拒絕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行為,以宜警交字第 Q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在案,原告 當場拒絕簽收,惟事後親自至派出所簽收該通知單。原告不 服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認原告之違規屬實,被告即以原 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第65條、第67條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 106年12月27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 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 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主張:




(一)本件被告固稱舉發員警認原告有跨越雙黃線、行車不穩等 情而予以攔停云云,然依員警之密錄器影片可見,原告行 車雖有部分跨越雙黃線,惟因當時右側車道均停滿諸多車 輛,倘要平安行駛該路段,則必須採取跨越雙黃線之方式 行駛,否則即會發生碰撞,依一般人民之駕車經驗,並無 任何違背常情之處,是以,被告執此陳稱原告有跨越雙黃 線、行車不穩等情,實無足採。基此,原告之駕車行為, 並無致使員警產生合理懷疑之處,舉發員警逕予攔停要求 酒測,原告本得拒絕受測,由此可知,舉發員警逕認原告 無拒絕受檢之權利而製單舉發,自屬違法。
(二)次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三、執行階段…(四)檢 測酒精濃度…1.檢測前: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 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 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 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之規定,人民遭進行酒 測前,有請求漱口之權利,且在飲酒後亦有長達15分鐘之 休息時間,至為灼然。經查,原告停車後,警員即要求配 合酒測,原告並無拒絕酒測,僅表示給予喝水之機會,且 表示自己有攜帶水罐。惟警員除未告知原告得休息之權利 外,竟稱法律並無規定受檢測人得喝水,僅係得漱口,且 要求原告僅得使用其提供之杯水。惟上開取締酒後駕車作 業程序之規定既規定人民有請求漱口之權利,則喝水行為 應非禁止之列,且並無任何規定禁止受檢測人自行喝水, 警員所稱原告無喝水權利,甚或僅能使用其提供之杯水乙 節,已有法律上錯誤之認知。尤有甚者,當原告詢問是否 可喝水時,警員竟稱原告係拒絕酒測,已有刻意扭曲原告 之意,更徵警員已有主觀上偏頗之認知。
(三)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以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 6項之規定,僅規範舉發員警在人民拒絕配合酒測時,得 告知拒絕檢測後之法律效果,並製單舉發,並未有任何賦 予員警以強制力令人民進行檢測之明文。準此,依員警密 錄器影片可知,原告並無拒絕接受檢測,更無任何危險行 為及動作,遑論有危害在場員警安全之可能,詎舉發員警 逕自認定原告消極不配合受測,而以強制手段要求原告配 合酒測,明顯誤認其職權行使之範圍,其等透過暴力欲令 原告受檢測,顯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自有違反比例原則情 形甚明,其所為執行程序既屬違法。
(四)從而,原處分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警羅交字第1070004972號函)略 以:…查自小客車(AMX-8136號)駕駛人,於106年12月2 7日3時37分許,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康莊路右轉南昌東街, 因壓雙黃線且行車不穩,為本分局執勤人員警發覺後示意 停車受檢,經多次嗚笛示意停車受檢,該駕駛才將車輛停 於路旁,下車復為員警發現身上酒味濃厚,要求其配合實 施酒測,過程中並表示可提供杯水供其漱口,該民竟趁機 躲回車內飲用自行攜帶瓶裝水,並拒絕下車配合酒測,且 行為脫序,經通報支援警力後才將其帶離車輛,並多次告 知拒絕接受酒測法律效果後,該民仍拒絕配合,依規定舉 發,違規事實明確。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為協助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訂頒有「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四)檢測酒精濃度: 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詢問受 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 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 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核其目的乃在避免受測人甫飲酒結束,可能因口腔內仍 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 分鐘之間隔,使受測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 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之情況下,提供礦泉水使受測者以漱 口之方式避免口腔殘存酒精。
(三)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 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 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 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 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 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若駕駛人 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 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該罰則之適用。(四)經檢視舉發機關所附之採證光碟影像:1、員警將原告車 輛攔停後,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有飲用酒類,原告稱並無 飲酒行為後,再經原告請求提供飲水,員警提供杯水漱口 ,惟原告執意飲用自己持有之瓶裝水後,要求配合實施酒 測之程序,與前揭作業程序無違。2、員警多次詢問原告



是否接受酒測,原告雖口頭表示要接受酒測,然實際上卻 多次藉詞要飲水、休息等事由推諉,試圖延緩酒測時間, 顯係以消極方式拖延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又員警已多次 完整告知拒絕酒精檢測之法律效果(採證影片2:畫面時 間3:56:45、3:58:53、4:01:27、4:10:12),且最終仍未 完成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4:11:32),員警依法舉發無 誤,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有「酒後駕車拒絕 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行為,又舉發員警就取採證過程皆 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 條之2規定,本案之舉發及裁決並無違誤。本件原告之訴 應為無理由,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 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 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 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並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 ,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再按「取締酒後駕車 作業程序」規定意旨,針對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 測之程序規定,及明定受檢人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 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二)查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一段與光榮 路口,因行車不穩,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執勤員 警攔檢,發覺原告有濃厚酒味,遂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 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有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即原處分) 、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文附卷可稽, 自堪認屬實。而原告雖否認其有拒絕酒測之行為,並以上



開情詞為辯,然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之結果:「檔案 名稱:2017_1227_033659_001,影片時間共計3分1秒,勘 驗內容:影片內容為員警攔查過程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 開始時,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為2017/12/27 03:38:19。 一開始之畫面為員警騎乘警用機車,並於03:37:17開始 按數次喇叭(警示停車),而遭攔查之車輛於03:37:50 左右減速並停於路邊,現場有員警2名(以下分別簡稱A 及B)及穿著黑色外套男子(魏裕明,以下簡稱魏)在場 。A:下車ㄟ,下車下車,喔你不停唷,下車,警察攔你 你不停車喔?魏:阿?A:你剛才不停車喔?魏:我有停 啊!A:身分證報一下。魏:沒有。A:沒有報身分證就 好。魏:Z000000000。A:怎麼一身酒味?魏:沒有啊。 A:沒有喝酒厚…那直接酒測,叫什麼名字?魏:魏裕明 。A:有沒有喝酒?魏:沒有。A:沒有唷,喔,來來! 直接酒測!口香糖吐掉喔!口香糖吐掉!魏:我要喝水一 下。A:你不是沒有喝…喝…我這裡有水啦…來來來!( 此時A員警遞杯裝水給魏)魏:你可以再給我大罐一點的 嗎?A:沒有!(此時魏轉身回車內拿飲料),我們水只 是給你漱口而已!B:對啊…先生!配合啊!魏:不…不 是沒水嗎?(此句話稍為模糊)B:我們這裡..A:這裡 有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嗎?A:那…我不知道是不是水啦 !魏:那…大哥,我可以喝水嗎?A:你可以喝水啦這個 啦,我們人提供的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嗎?B:這一個 ,只能用這一個漱口。魏:我可以喝水嗎?B:只能用這 個漱口魏:我可以喝水嗎?A:這我不知道是不是水啦! 魏:我可以喝水,我可以喝水嗎?A:水在這裡啦!魏: 我可以喝水嗎?A:你現在是…我現在在跟你喝水在這裡 …。魏:(打斷A說話)沒有!我不會拒絕。A:水在這 裡啊。魏:我問一下我可以喝水嗎?A:那個我不知道是 不是水!B:只能喝我們提供的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啦 !A:你就沒有喝,酒測你在怕什麼?魏:不好意思,我 可以喝水嗎?A:可以啊,酒…水在這裡啊(此時A拉住 魏的衣袖)(魏大口喝自行攜帶之飲料)A:你要不要喝 這個水?(魏並未理會A之問題,且不斷地喝自行攜帶之 飲料,並於喝入口中後有數次漱口並吞入,直至全部喝完 )」、「檔案名稱:2017_1227_034000_002,影片時間共 計3分0秒勘驗內容:影片內容為員警攔查過程密錄器錄影 畫面(接續2017_1227_033659_001檔案)。(魏喝完自行 攜帶之飲料,並將所飲用之飲料存於口將中漱口)A:厚 啦厚啦,過來這邊啦。B:好,水也喝了啦。A:這裡要



不要再喝?(魏均不理會,並將原喝完之飲料放回車內後 ,另外再拿取另一瓶飲料)A:阿你不是沒有喝酒?魏: 嗯。A:阿沒有喝酒你怕什麼?(魏仍沈默不予理會)A :阿你不…我們的就不用提供了厚…你自己就有水了。魏 :沒有…因為我我…(遭A打斷說話)A:沒有…水是你 給你漱口而已啦!…你當作(台語)…政府沒有規定要給 你喝多少啦!(停頓一下)法律沒有規定啦!魏:阿我有 權益嘛!A:權益什麼?拒測唷?魏:拒吹的權益嘛?A :你拒測沒關係啊!魏:我可以喝水嗎?A:可以啊!魏 :對啊。A:拒測我跟你講罰新臺幣九萬元喔。魏:我沒 有拒測啊!B:阿你不配合我們酒測啊!魏:我可以喝水 嗎?B:你不配合我們酒測啊!魏:我可以喝水嗎?A: 可以啊,你喝啊你喝啊,你要喝多久?魏:我…我有配合 嗎?A:你要喝多久?魏:我有沒有配合?我有沒有配合 ?A:喔…沒關係,你趕快喝啊!魏:我有沒有配合?我 有沒有停?B:你喝啊…先喝啊!A:你喝啊!魏:我有 沒有停?A:喝啊,快喝啦…你還超過…你不是沒有喝酒 ?你在怕什麼?我問你,警察問你,你說沒有喝酒?(魏 沈默不予理會,並同時進車內取物)A:來來來,不要再 給我動東西!(現場開始拉扯)魏:大哥,你幹什麼?怎 麼了?A:來,不要給我動東西。魏:怎麼了!B:你幹 嘛啦!魏:我在我在我在這裡!我我我我我我………等一 下,聽我說。B:你沒有幹嘛為何要躲進去?魏:聽我說 ,你先聽我說,我沒有做任何…危險的事情吧?A:進去 啦,你來啊。魏:我有做危險的事情嗎?A:你要幹嘛? 魏: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A:你要等一下(被魏打斷 話)。魏: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A:好啦好啦。魏: 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你可以嗎?A:你有要酒測嗎? 魏:有,等一下。A:好啦…你喝水喝水。魏:好,我喝 一下水好不好?A:好,喝水喝水。魏:不好意思,我喝 一下水,讓我休息一下。我覺得好累喔(開始出現喘息) ,我覺得好累,對不起,我覺得…心跳有一點快,不好意 思,我覺得人家逼我。A:逼你什麼?魏:你在逼我,我 覺得…你們這樣子。A:你在逼你什麼?魏:你這樣我這 樣…閃遮…我就要…好可怕…。A:好啦你趕快喝水!魏 :好可怕!(並伴隨大叫)A:趕快喝水啦!魏:我覺得 好可怕(魏開始要喝水),讓我喝一下。A:好,你站出 來!魏:阿你這樣子拉著我幹什麼?大哥!幹!A:你再 叫我就…你罵什麼!魏:大哥不好意思,大哥不好意思, 我錯了,我錯了。A:出來喔,你出來!魏:我錯了。魏



:靠在車旁大聲尖叫,並大叫「為什麼拉著我....警察用 暴力...」、「畫面顯示原告坐在地上喊叫『給我喝水』 ,警方在旁要求原告配合酒測,警察告知,已經告知三次 如果不配合的話要帶回警局,原告坐在地上喊叫『我要配 合』,警察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並拿出酒測器具,原告 仍坐在地上要求要喝水,警察再度詢問原告要不要接受酒 測,原告仍坐在地上,爭執我為什麼要喝水,警察再度告 知拒測的法律效果,並告知原告要移置保管車輛,原告仍 坐在地上要警察回答,並說為何不回答我,我可不可以喝 自己的水,警察回答不行...警察再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 果,原告仍坐在地上大聲爭執,...警察告知你要求喝水 ,好我給你喝,原告仍坐在地上質問『你做了什麼事..( 警察表示你消極不配合)..我並沒有不配合』..原告仍坐 在地上大喊我聽不到,警察告知事項,原告稱說我耳鳴.. 並大聲喊叫我聽不到,警察再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警 察告知我在告知一次,若不配合就要移置車輛,警察再度 詢問原告要不要接受酒測,否則就把車子開走,警察要原 告再報一次身分證,原告報身分證字號,警察告訴原告應 好好配合酒測,原告仍坐在地上。」、「勘驗2017_1227_ 034823_003,3點49分40秒處:畫面顯示原告坐在車上尖 叫,警方欲以手拉原告出來,原告同時尖叫警方使用暴力 ,原告仍坐在車上並發出慘叫,警方在旁觀看。」(見本 院卷第50-54頁),故依勘驗結果,可知於警方要求原告 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原告反覆陳述要喝水,而於警方讓 其多次喝水後,復坐在地上大聲尖叫、喊叫,顯有拒絕酒 測之意,故原告既經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拒絕 配合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 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甚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拒絕接受 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 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不法。從而,原告徒執前詞 ,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不服本判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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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