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何麗珠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陳謝維翔
關 係 人 何尚峰
陳加玲
陳嘉安
陳歆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甲○○(女、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子乙○○○約於3歲時 患有未明示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雖可行動自如,但會 出現情緒及行為失控,經常四處遊蕩、干擾母親工作地,並 會頻要錢隨意花費,多次經由警消協助強制送醫,其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爰依法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聲請人為輔助 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 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2規定 ,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自明。亦即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 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 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 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且家事事件法第17 8條第2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院為審酌
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之意 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經查:
本院於鑑定人面前訊問乙○○○時,乙○○○固能回答其姓 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所、所在處所及在場陪同之 人為其母親等事項,亦可正確計算簡單購物算數問題,惟經 鑑定人陳述乙○○○被診斷為自閉症及智能障礙等情,有訊 問筆錄可稽,堪認其認知功能應有缺陷。再審諸乙○○○之 精神、心智狀況,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下稱蘇澳榮 民醫院)精神科醫師洪誌遠鑑定結果略以:個人生活史及 病史:陳員(即乙○○○)為足月剖腹產,於4歲時因不說 話、自閉、坐不住而帶往聖母醫院就醫,被診斷為自閉症, 於聖母醫院規則返診,無規則服藥,就讀宜蘭特教班至高中 畢業,就學期間與同儕人際互動少,與家人關係淡漠,因疾 病而未服兵役,畢業後多待於家中,常因為母親無法滿足需 求而亂發脾氣、大吼大叫、拿刀揮舞、作態自殘,抓傷母親 ,自民國104年起共住院9次,最後一次住院為107年7月9日 至同年月23日,出院後曾多次至該院復健中心接受精神復健 治療,但配合度不佳、情緒不穩、衝動控制差,故復健成效 不佳;陳員在家無法規則服藥,生活自我照顧功能可以完成 ,惟衛生習慣不佳,常不願配合洗手,因思考固著及衝動控 制差,常有反覆要求、哭鬧之行為,若他人不能配合則動輒 破壞家中物品、甚而毀損他人車輛,並常有乞討金錢並自行 搭車前往三重、彰化等地之行為,如遭遇困難無法返家,則 有哭鬧、干擾他人之行為,常導致家人須為其行為善後;於 104年10月19日測驗結果總智商(FSIQ)為49、語文智商(VIQ) 為40、作業智商(PIQ)為56,屬中度智能障礙程度;106年11 月20日測驗結果簡短智能測驗(MMSE)為25分、臨床失智評估 量表(CDR)為0分,無失智傾向。精神狀態檢查:陳員意識 狀態清楚,外觀清潔、整齊,態度合作,注意力及持續力可 ,會談過程情緒平穩,回答內容較為簡單,回答緩慢,社交 能力差,無工作能力,自我照顧能力、判斷力及計算尚可, 思考內容固著、乏彈性,思考邏輯簡單,定向感、記憶力及 病識感佳,抽象思考較為簡單。心理測驗結果:行為觀 察:個案(即乙○○○)外觀清潔無異味,身材消瘦,晤談 過程談話音量與語調適中、速度慢,個案表達談話易停頓、 說話發音含糊,描述事件缺乏正確的主詞,經施測者澄清後 ,仍困難理解,談話時與施測者眼神對焦不正,有基本的社 會性互動(如點頭招呼等),願意配合施測,語文理解能力 弱,需施測者提示引導回應。情緒表現部分:個案表情平
淡,反覆重申自己想找工作,想要出院,談論本次住院原因 ,描述資訊片段,表示「跟外面的人要錢,警察來我家,我 也不知道」;對於進行測驗情緒略為不耐,多次詢問「好了 嗎」。對作業的好惡:個案傾向進行動作類測驗,對語文 理解類的題目興趣低,困難理解受試規則。指令接受度: 高,願意遵循指示進行測驗,但語文理解能力弱,無法理解 部分測驗規則,測驗過程易離題重複表達想找工作,經提醒 可回到測驗。遵守規範程度:高,測驗過程可在位置上完 成測驗,但會自行翻閱受測卡片,經施測者提醒後,仍有持 續的行為。作業持續投入程度:中,進行語文測驗,個案 多表示不知道,經鼓勵後,嘗試意願低。測驗結果與解釋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WAIS-III):語文智商(VIQ) 44,PR< 0.1、作業智商(PIQ)59,PR=0.3、全智商(FSIQ)51 ,PR =0.1、語文理解49,PR< 0.l、知覺組織69,PR=2、工 作記憶63,PR=1、處理速度51,PR=0.1。個案整體認知功能 與同儕相較屬中度智能障礙程度範圍,於知覺組織功能表現 較佳,推論個案較擅長處理非語文抽象推理,並能整合情境 中的刺激訊息,語文理解能力弱,推論其語文概念的理解和 表達相對弱。DAP(畫人測驗)認知功能:個案繪製出人物 遺漏重要細節,僅有頭部及手腳輪廓,整體繪圖水準顯著低 於同儕。鑑定結果:陳員診斷為自閉症及智能障礙,測驗 結果顯示其智商為中度智能不足,因其表達能力較差,故可 能有低估之狀況,與過去的測驗和陳員實際功能相符,可信 度高,因其自閉症之特質,故常有固著之思考及行為,加上 無法配合藥物治療,導致其復健成效不佳,常與家人有衝突 並伴隨干擾或破壞行為,而顯著影響其社交及職業功能,綜 合以上原因,陳員目前之心智狀態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等節,有蘇澳榮民醫院107年8 月7日北總蘇醫字第1070500507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 附卷可稽。基上所查,本院認乙○○○因自閉症及智能障礙 之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宣告乙○○○為受輔助宣告之 人。
又聲請人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母,已陳明願 擔任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陳明亦同意由聲請人 擔任其輔助人乙節,有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因此,本院 認由聲請人擔任乙○○○之輔助人,最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 助人。
四、又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 為民法第15條之2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參 酌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 之1、第1101及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財產,並不由輔助人管理,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 第1項之規定,自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 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