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簡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揚建設有限公司、黃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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