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229號
TPDM,89,自,229,20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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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九號
  自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號
  代 表 人 王繼聖
  自訴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受雇於台北市○○○路○段二一號之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光公 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擔任誼光公司派駐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三號 首席天下大樓之常駐警衛主任,負責警衛勤務並管理該大樓之行政、財務工作之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 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在上址首席天下大樓內 侵占入己(侵占時間、經手名目及侵占金額均如附表所載),共計侵占新台幣( 下同)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
二、案經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代理人指訴之侵占 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卡、挪用公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及收據共二十二紙在 卷足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 行為,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一紙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 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復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紹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經手名目 │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 一 │ 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
│ ︵ │ │ │元 │
│ 保 │ │ │ │
│ 全 ├────────┼────────────┼──────────┤
│ 服 │ 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
│ 務 │ │ │元 │
│ 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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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八十八年八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 代 │ │中華大使公安申報修理費 │ 七萬元 │
│ 付 ├────────┼────────────┼──────────┤
│ 廠 │ 八十八年九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商 ├────────┼────────────┼──────────┤
│ 費 │ 八十八年十月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用 │ ├────────────┼──────────┤
│ ︶ │ │新光意外險保費 │ 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元 │
│ │ ├────────────┼──────────┤
│ │ │車道柵欄機 │ 三十二萬元 │
│ ├────────┼────────────┼──────────┤
│ │ 八十八年十一月│電梯 │ 三萬二千元 │
│ │ ├────────────┼──────────┤
│ │ │垃圾清運 │ 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




│ │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 │事務費雜費 │ 四千三百七十九元 │
│ │ ├────────────┼──────────┤
│ │ │冷卻水塔支架螺絲 │ 四萬五千元 │
│ │ ├────────────┼──────────┤
│ │ │冷卻水塔換修皮帶 │ 三千六百二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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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十八年十二月│園藝 │ 一萬元 │
│ │ ├────────────┼──────────┤
│ │ │聯安機電 │ 五千五百元 │
│ │├────────────┼──────────┤
│ │ │電話費 │ 一千元 │
│ │ ├────────────┼──────────┤
│ │ │聖誕紅(二十盒) │ 五千二百元 │
│ │ ├────────────┼──────────┤
│ │ │十四樓馬桶、水箱配件換修│ 九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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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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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