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55號
ILDV,107,司聲,155,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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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游丁憲
      藍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三四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明定。至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 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 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 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 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 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9號民事裁定,曾提 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4 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06 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 ,且聲請本院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據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9號民事裁定聲請 假扣押查封相對人之財產在案(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06 號),嗣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可謂終結,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聲請本院 以107年度司聲字第65號事件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 人迄未行使權利,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 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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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