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2號
ILDV,107,司促,3732,20180831,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區○○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莊文彬
債 務 人 莊萬益
債 務 人 莊正雄(已歿)
債 務 人 莊順福(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文彬莊萬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参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正雄、莊順福發支付命令之部份 ,經查,該債務人二人分別於民國106年9月24日及民國103 年9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