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02號
ILDV,107,司促,370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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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俊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元
  ,及其中貳萬壹仟捌佰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俊田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809元,專案補償款2071元,
  共計2388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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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