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34號
ILDV,107,司促,3534,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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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傑立(原名林桀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仟伍
  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傑立(原名林桀利)於民國105年01月18日向
  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
  112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270,252元正未給付,其中
  268,636元為本金;1,6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傑立(原名林桀利)於民國104年02月12日向
  債權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2日起至民
  國111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
  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893,294元正未給付,其
  中890,215元為本金;3,0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傑立(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48% │
│  │268636│名林桀利)│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傑立(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48% │
│  │890215│名林桀利)│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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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