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11號
ILDV,107,司促,3511,201808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游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