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國泓
人
債 務 人 馮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零貳
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2
月17日邀集相對人何國泓、馮瑞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
下列款項: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17日起
至109年12月1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
於每月17日攤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第四條第(二)項本借款利
息按年率2.775%計付。如有違約並依放款借據第五條第(二)
項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借款利率加計年率1%並計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
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他單位之授信通
報發生逾期(含提前視同到期),有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為證,依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一條第(
十一)項約定,甲方在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案件有逾期未清
償款項之情事時,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逕就本借款
隨時視為全部到期,今甲方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就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何國泓、馮瑞華既就
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國泓、吻│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7年7│年息2.775% │
│ │250029│彩生活事業│月17日起 │月31日止 │ │
│ │4元 │股份有限公├──────┼──────┼───────┤
│ │ │司、馮瑞華│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775%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國泓、吻│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029│彩生活事業│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股份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馮瑞華│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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