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張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 ,該次通知已於107年8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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