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7號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黃文志
黃文釧
黃陳阿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李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