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7號
ILDV,106,勞訴,7,2018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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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鍾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8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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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