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鍾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8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