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謝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謝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謝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經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 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 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 份附卷足稽,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