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65號
ILDM,107,易,165,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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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
字第52、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君頤犯附表編號1至2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2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林君頤明知其並無商品可出售,亦無出售之意思,仍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意,於民 國103年9月間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WCC1127刊登販 賣玩具模型之訊息,使附表編號1至2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 誤信林君頤確有出售商品之意而陷於錯誤,以附表編號1至 26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向林君頤預購商品,並均匯款至林 君頤所有之三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郵局帳戶),並因此受有損害。嗣因附表編號1至26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均未受到商品,亦無法聯繫林君頤,始知受騙 並報警。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26附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暨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審理程序時就下列證據之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無違法不 當之瑕疵,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



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客觀事實經過均不爭執,但 否認詐欺取財,辯稱:我沒有貨出給被害人,但我不是要騙 被害人,我收到被害人的訂單之後連絡「阿成」,結果阿成 沒有把貨寄給我,但我收到的貨款已經交給阿成了。經查: ㈠被告上開不爭執事實,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陳述 明確,核與附表編號1至26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 中之陳述相符,並有被害人等提出之匯款資料、被告郵局帳 戶存簿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否認詐欺,但有以下理由認被告自始即無出貨之意: 1.被告雖稱是因為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成」之人沒有出貨給 他,但卻無法提供「阿成」的真實姓名及任何聯絡方式,於 偵查中稱沒有留阿成的電話,電話已經不見了,也無法提出 向阿成訂貨的資料,訂購單也已經不見了(見107年度偵緝 字第52號卷第20頁背面、第21頁),難以證明其所述屬實, 且被告既然已將錢交給阿成,在阿成沒有出貨的情況下又完 全沒有向阿成追討錢和商品,也與常理完全不符。 2.被告本案共有被害人26人,被害人訂購時間自103年9月16日 至12月15日,期間、人數、訂購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均不在少 數,且被告在無法出貨後也沒有出面與被害人處理洽談還款 及賠償事宜,而是避不見面,也不回覆被害人等的電話和簡 訊,這也與常情不符。
3.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稱一個公仔可以獲利新臺幣(下同) 500元,一個公仔都先留下500元,剩下的才交給阿成(見本 院卷第86頁),若被告所述為真,在被告無法出貨時,至少 還可將自己預先扣下,沒有交給阿成的500元利潤返還被害 人,但被告並未返還任何金錢予被害人,反而避不見面,於 警詢、偵查中經傳喚均未到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於10 4年5月21日發布通緝,107年1月31日始緝獲到案,顯證被告 自始即無出貨之意,只是想以此方式詐取被害人等的金錢。 ㈢綜上,被告所辯顯屬畏罪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103頁)。被告各次所為犯 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參酌被告林君頤本案被害人雖有26人,但各次詐得之款項並 非甚高,以本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縱對之科以最低度法定刑猶嫌過重 ,在客觀上以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為之檢驗,實屬情輕法 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本院認為被告林君頤如附表編 號1至26所為,均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均爰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商品可出售,亦無出售商品之意思, 仍以此為由詐騙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被害人等,使被害人等 均陷於錯誤,先行匯款予被告,並因此受有損害,被害人多 達26人,犯後避不見面,經通緝後始到案又否認犯行,於本 院107年4月11日準備程序時稱有意願與被害人談和解,但於 107年5月1日審理程序時又未擔帶任何現金,致被害人李佼 蓉不願與其和解,僅有被害人古智仲同意與被告進行和解, 被告嗣後並已依和解條件履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 兼衡其學歷為國中肄業,現無業無收入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6主文所示之刑,另訂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38條、38之1條、38之2條、38 之3條業於104年12月3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38條之3於 105年6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之3條亦於105 年6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 行法第10之3條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件即應 適用新修正之刑法規定沒收。被告本件自附表編號1至25所 示被害人處取得現金均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編號26被害人古智仲 部分,被告已履行和解條例賠償被害人古智仲損失金額,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款,本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之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主文 │
├──┼───┼────────────┼───────────────┤
│ 1 │熊昭岳熊昭岳於103年9月16日晚上│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10時4分向林君頤預購商品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2014年12月代理版BANDAI│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聖鬥士聖衣神話EX聖鬥士星│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同│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日晚上10時10分匯款新臺幣│徵其價額。 │
│ │ │(下同)2460元至林君頤郵│ │
│ │ │局帳戶。 │ │
├──┼───┼────────────┼───────────────┤
│ 2 │洪明輝洪明輝於103年9月19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同│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日匯款2480元至林君頤郵局│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3 │李煥晨李煥晨洪明輝於103年9月│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19日向林君頤預購商品(EX│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聖鬥士星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於當日匯款2400元至林│貳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君頤郵局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4 │陳冠樹陳冠樹於103年9月26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03年9月27日晚上9時30分 │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許匯款2460元至林君頤郵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帳戶。 │徵其價額。 │
├──┼───┼────────────┼───────────────┤
│ 5 │劉承昌劉承昌於103年9月27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同│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日晚上6時35分許匯款2480 │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6 │劉名杰劉名杰於103年10月3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同│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日晚上6時35分許匯款2460 │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7 │汪彥宇│汪彥宇於103年10月8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許匯│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款246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8 │余易耆│余易耆於103年10月20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海賊王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仔),於同日上午8時16分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許匯款4200元至林君頤郵局│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9 │鄭尚文鄭尚文於103年10月21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聖衣神話│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玩具公仔),於同日下午4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時27分許匯款2999元至林君│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
│ │ │頤郵局帳戶。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10 │張元驥│張元驥於103年10月23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星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同日匯款2460元至林君頤郵│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局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11 │沈哲民沈哲民於103年10月26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玩具模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下午5時37分許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匯款20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戶。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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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夏菘楊│夏菘楊於103年10月29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模型1組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匯款23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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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徐茂洪│徐茂洪於103年11月7日、11│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月14日接續向林君頤預購商│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品(pop limited娜美、pop│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艾斯),分別於該日匯款 │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2000元、2200元至林君頤郵│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局帳戶。 │價額。 │
├──┼───┼────────────┼───────────────┤
│ 14 │林維俊林維俊於103年11月11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EX聖鬥士│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星矢水瓶座卡妙模型),於│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同日上午11時7分許匯款 │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23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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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張幃翔張幃翔於103年11月25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公仔),│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晚上匯款2000元至林│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君頤郵局帳戶。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6 │江順舟江順舟於103年11月28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玩具),│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28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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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李灌訓李灌訓於103年12月1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於同日匯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37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參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18 │許銘哲許銘哲於103年12月1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海賊王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pop公仔2個),於同日匯款│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569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伍仟陸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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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王俊尉│王俊尉於103年12月12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公仔),│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103年12月13日共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匯款36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參仟陸佰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戶。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20 │林微薰林微薰於103年12月15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航海王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仔),於同日下午匯款2000│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1 │林柏叡林柏叡於103年12月6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玩具公仔)│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匯款3700元至林君│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頤郵局帳戶。 │參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22 │陳柏聰陳柏聰於103年10月30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聖鬥士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矢聖衣神話冥鬥士天間星阿│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格隆擺渡者卡隆公仔玩偶1 │貳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個),於103年10月31日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午4時許匯款2900元至林君 │價額。 │
│ │ │頤郵局帳戶。 │ │
├──┼───┼────────────┼───────────────┤
│ 23 │方永旭方永旭於103年11月7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海賊王pop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等),於同日凌晨2時10分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許匯款3900元至林君頤郵局│參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24 │李佼蓉李佼蓉於103年11月23日向 │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林君頤預購商品(限定模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於同日下午2時許匯款 │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120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壹萬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25 │黃啟庭黃啟庭於103年12月1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公仔),於│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
│ │ │同日晚上11時許匯款1990元│扣案林君頤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壹仟玖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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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古智仲古智仲於103年9月21日向林│林君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君頤預購商品(玩具公仔)│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匯款│ │
│ │ │3210元至林君頤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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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