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被 告 寶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茂榮
被 告 梁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2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寶泉實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一四0七八六一五」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四0七八六七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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