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陳沅榜
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代 理 人 林柏霖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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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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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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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亦帆、連玲玉 │ 104年10月28日 │105年6月20日 │3,500,000元 │TH392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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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亦帆、連玲玉 │ 104年10月28日 │105年6月20日 │440,000元 │TH392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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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亦帆、連玲玉 │ 104年10月28日 │105年8月20日 │15,000,000元 │TH3927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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