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胡茂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建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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