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廖學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福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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