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55號
SLDV,107,除,355,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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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林士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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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