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0號
SLDV,107,重訴,50,2018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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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妙妃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被 上訴 人 陳耀鳳 
      陳耀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7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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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